(2005)恩中民終字第13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3-8)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13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國定,男,生于1965年3月1日,漢族,湖北省巴東縣人,務(wù)農(nóng),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宗武,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東縣人,務(wù)農(nóng),住(略)。
上訴人因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轉(zhuǎn)讓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8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胡國定又以服從一審判決為由,于2005年2月23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胡國定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胡國定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308元,減半收取154元,其他訴訟費(fèi)279元,共計433元由上訴人胡國定承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廖學(xué)貴
審 判 員 朱華忠
審 判 員 陳 明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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