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77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5-8)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7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峰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住所地:鶴峰縣容美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郭金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仕周,湖北立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辛貴云,鶴峰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易禮和,男,生于1965年4月7日,初中文化,農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方軍,鶴峰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鵬,鶴峰立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峰縣鄔陽鄉(xiāng)云霧村七組。
負責人孫昌和,該組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峰縣鄔陽鄉(xiāng)云霧村八組。
負責人張德平,該組組長。
上訴人鶴峰縣電力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易禮和、鶴峰縣鄔陽鄉(xiāng)云霧村七、八組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鶴峰縣人民法院(2003)鶴民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紅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奎、漆祖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1年6月1日,被告鶴峰縣電力公司與鄔陽鄉(xiāng)政府簽訂了《電力資產交接協議書》,鄔陽鄉(xiāng)人民政府自愿將本行政區(qū)域的電力網絡設施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供電經營權、管理權無償移交給被告電力公司。原告易禮和自1996年開始,自薦并經七、八組村民推舉擔任該兩組用電戶電管員,負責各用電戶的電費收繳。2000年8月5日下午5時,原告欲想將保險盒改裝在屋內變壓器附近時,身體與高壓線相觸,造成其腰部嚴重燒傷,在當地醫(yī)院及鶴峰縣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共320天。因經濟原因,未愈而出院,已支付醫(yī)療費9849.50元,法醫(yī)鑒定費100元,并鑒定需后期治療費用40000元。
原判認定,變壓器的產權系電力公司所有,產權單位電力公司應承擔責任。鄔陽鄉(xiāng)云霧村七、八組既不是財產所有人,又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易禮和違章、違規(guī)操作自己有一定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遂判令:電力公司賠償易禮和27374.75元。
宣判后,電力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稱:1、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證實該變壓器的產權是上訴人電力公司的。2、易禮和違章、違規(guī)操作,在未斷電的情況下,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qū)域,造成事故責任不在電力公司,完全在易禮和本人。
易禮和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易禮和觸電受傷的事實清楚。易禮和在擔任電工期間,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在改裝保險盒時,擅自進入非安全區(qū)作業(yè)時,被高壓電擊傷,而引發(fā)的安全事故,自己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易禮和從事線路維修、管理、收費等多年,上訴人電力公司未盡到安全監(jiān)督管理事項的義務,有一定的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7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2條、《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13條以及能源部、省《進網作業(yè)電工管理辦法》第24條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電力供應單位與使用雙方應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電企業(yè)亦不能向鄉(xiāng)、村采用層層躉售的方式供電,且對電工的管理,規(guī)定得較為明確。故電力公司的工作有一定的漏洞,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雖然原審法院以產權單位,即電力公司應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不夠準確(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51條規(guī)定),但鑒于易禮和的家庭困難,上訴人電力公司亦同意支付易禮和27374.75元的經費,故其處理結果可以維持。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原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350元,其他費用1300元,均由電力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張 奎
審 判 員 漆 祖 國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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