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94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27)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9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鞠耀進(jìn),男,生于1972年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個體醫(yī)療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啟安,湖北震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文德,男,生于1963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萬邦,男,36歲,利川市南坪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鞠耀進(jìn)為與被上訴人肖文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9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奎擔(dān)任審判長,審判員漆祖國、彭東洋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定,原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不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張 奎
審 判 員 漆 祖 國
審 判 員 彭 東 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龍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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