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家喜被控犯盜竊罪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6-1-26)
羅家喜被控犯盜竊罪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6)黔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家喜,男,出生于1982年4月16日,彭水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略)。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被黔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2005年10月5日又因涉嫌盜竊罪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5)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家喜犯盜竊罪,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利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家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9月17日晚、10月4日凌晨,被告人羅家喜伙同朱龍、廖九(均另案處理)盜走谷祥緒幫人看管的一頭水母牛和一頭黃牛以及向幫厚家的一頭大黃牛,經評估,被盜的三頭耕牛共計價值9200元。被告人羅家喜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羅家喜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羅家喜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被告人羅家喜伙同朱龍、廖九(均另案處理)事前預謀租車盜竊耕牛以銷售獲利。當天晚上三人租一輛貨車竄至黔江區(qū)黑溪鎮(zhèn)勝地居委3組小地名大石板處,乘夜深無人之機,將村民谷祥緒看管的一頭價值3100元的水母牛和一頭價值2700元的黃牛盜走,用車將牛運至湖北省咸豐縣發(fā)夏食品公司賣掉,羅家喜獲贓款1100元。
2005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羅家喜伙同朱龍、廖九租車竄至黔江區(qū)中塘鄉(xiāng)迎新村4組,乘夜深無人之機,將村民向幫厚家的一頭價值3400元的大黃牛盜走,用車將牛運至湖北省咸豐縣發(fā)夏食品公司屠宰場出售,被告人羅家喜準備結帳時被公安干警抓獲。案發(fā)后,這頭耕牛被宰殺后的牛肉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
被告人羅家喜供述,伙同他人盜竊耕牛并將牛賣給食品公司的經過;失主張翠、向幫厚、谷祥緒、秦安周陳述耕牛被人盜走的事實。證人向旭證實其妹夫谷祥緒家?guī)腿丝垂艿亩^牛被盜了;證人鄒華陽、盛曉焰證實被公安機關抓走的那個人9月中旬來賣過牛,10月4日這天他與另外二個人用車運來一頭大黃牛,宰殺后準備賣給食品廠;報案記錄、扣押、發(fā)還牛肉清單、羅家喜開的檢疫費收據及準宰證、發(fā)夏公司出庫單、向幫厚家的牛肉賣給發(fā)夏公司后的收據、谷祥緒家牛被盜現場圖、對耕牛價值進行評估的說明、贓物照片、抓獲經過說明、戶籍材料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本院認為,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家喜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羅家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公民耕牛,價值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羅家喜在被判處有期徙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流竄作案的對象是農村村民作為勞動工具的耕牛,其行為擾亂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給失主造成了經濟損失,予以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誠意,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家喜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5年10月5日至2010年10月4日止)。
二、贓款予以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 春 麗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人民陪審員 王 賢 江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 康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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