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寶騰世紀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美韻嘉華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9-2-18)
北京寶騰世紀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美韻嘉華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654號
原告北京寶騰世紀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廣通街甲76號。
法定代表人黃德秀,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欽,北京市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美韻嘉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寨里村村委會東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春美,總經理。
原告北京寶騰世紀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美韻嘉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趙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被告向原告購買油漆,價值13 877元。經原告催要被告交付原告金額為10 165元的轉賬支票一張。因被告未告知原告支票密碼,導致該支票作廢,F(xiàn)訴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3 87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間,被告向原告購買油漆,至2008年7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3 877元。此前被告曾交付給原告未填寫出票日期,金額10 165元,轉賬支票一張。2008年8月1日,原告自行填寫了出票日期,但因無密碼該支票金額未能轉賬。被告所欠貨款13 877元至今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出貨單、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支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恪守履行。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應當及時給付貨款,現(xiàn)被告未給付全部貨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13 877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辯論和質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年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美韻嘉華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寶騰世紀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七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七十三元,由被告北京美韻嘉華家具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員 李 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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