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民二終字第66號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6-18)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孝民二終字第6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楚天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長征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萬銀,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峰,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瑞劍,男,1961年7月10日生,漢族,湖北省安陸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吳祖江,湖北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反駁對方的請求;代簽法律文書等。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楚天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楚天園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瑞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09)孝南民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09)孝南民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繼續(xù)履行合同;(3)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譚光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汪書力、夏建紅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楚天園林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請求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楚天園林公司的撤訴行為并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于正當行使其訴權的民事行為,該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楚天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6650元,減半后收取3325元,由上訴人湖北楚天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譚 光 劍
審 判 員 汪 書 力
審 判 員 夏 建 紅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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