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民三終字第35號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7-22)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9)孝民三終字第3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清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志方,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阮青松,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住(略)。身份證編號:(略)。
委托代理人阮叢波,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住址同上,系被上訴人胞兄,身份證編號(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吳勝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人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阮青松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不服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2008)孝南民初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或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查明,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2005年1月4日,阮青松與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簽訂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崗位為鍋爐操作工,每月工資600元。2007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后,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與阮青松續(xù)簽勞動合同時,阮青松要求將進入該公司的時間在合同中注明,為此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故未續(xù)簽勞動合同。阮青松一直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2008年6月 12日,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為阮青松辦理了離崗手續(xù)。
另查明,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為阮青松繳納了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間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2006年9月之前的社會保險未依法繳納。阮青松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月平均工資為813.81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的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上訴人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于本協(xié)議簽字之日向阮青松支付社會保險補償費及經濟補償金、補發(fā)工資共計人民幣6000元。
二、阮青松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調解協(xié)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請求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
四、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金田中(孝感)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負擔(均已繳納)。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肖 建 成
審 判 員 王 環(huán) 姣
審 判 員 胡 維 文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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