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久遠犯交通肇事罪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4-8)
邱久遠犯交通肇事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56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久遠,男,出生于1976年7月20日,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漢族,高中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久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8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邱久遠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邱久遠駕駛渝H02549客車,行至黔江城區(qū)下壩“雪峰”洗車場門前,將行人黃慶杰(學齡前兒童)撞倒碾壓,致其搶救無效死亡。經黔江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邱久遠負事故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久遠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邱久遠的供述,證人李俊、陶建霖、黃朝安、陶平的證言,黔江區(qū)公安局尸體檢驗鑒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領條,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久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guī)定,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久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邱久遠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久遠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誠意,并賠償了受害人的全部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觀全案,將被告人邱久遠置于社會改造,不致再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久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甘 小 芬
二OO八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廖 小 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