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先與被告朱宗榮、倪淑容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10-30)
胡子先與被告朱宗榮、倪淑容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43號
原告:胡子先,女,生于1944年11月19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化風,黔江區(qū)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宗榮,男,生于1954年10月26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被告:倪淑容(朱宗榮之妻),女,生于1954年9月8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原告胡子先與被告朱宗榮、倪淑容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08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2008年10月9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胡子先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化風,被告朱宗榮、倪淑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子先訴稱,2008年2月27日上午,原告胡子先、謝代席夫婦在自己耕種多年的承包地種馬鈴薯,二被告前來阻止,雙方發(fā)生抓扯的過程中,二被告倚仗年輕力壯將老弱殘疾的原告推倒在地后拳打腳踢,原告夫婦無力反抗后,被告朱宗榮急忙趕著牛上山干活,原告帶傷爬進被告家討要說法,當地政府工作人員聞訊趕到現場勸止平息風波。原告被送往鵝池鎮(zhèn)衛(wèi)生院門診檢查,診斷為頭部、腹部軟組織傷,建議到上級醫(yī)院治療。2008年2月28日原告被送往黔江民族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輕型顱腦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住院治療七天,花去醫(yī)療費2302.54元,誤工費210元,護理費2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營養(yǎng)費150元,在鵝池鎮(zhèn)衛(wèi)生院花去檢查治療費47.5元,共計5004.04元。二被告無理干涉原告夫婦耕種多年的承包地,非法侵犯原告身體健康權,給原告身體造成損害,精神造成巨大創(chuàng)傷,故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004.04元。本案訴訟費全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朱宗榮、倪淑容辯稱,雙方是因承包地發(fā)生糾紛,該地被告耕種五年后,原告曾協(xié)商要求耕種,被告答應由其耕種的,現被告要求收回該地,雙方為此于2008年2月27日發(fā)生糾紛,原告夫婦還將倪淑容抓傷。朱宗榮事發(fā)之時未在家,也未打過原告。
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27日上午,原告胡子先夫婦與被告朱宗榮、倪淑容夫婦因一塊承包地經營權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發(fā)生抓扯,在抓扯過程中,二被告將原告胡子先打傷。2008年2月28日原告被送往黔江民族醫(yī)院治療,診斷為:1、輕型顱腦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傷。同年3月5日出院,在住院期間花去醫(yī)療費2302.54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謝代仙、謝光芝、向登錄、李容、謝懷素相互印證了原告夫婦與被告夫婦因承包地經營權發(fā)生抓扯,在抓扯過程中,二被告將原告胡子先打傷。
2、原告診斷證明書、住院醫(yī)療發(fā)票、費用清單證明原告住院七天,花去醫(yī)療費2302.54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因承包地經營權發(fā)生爭議,本應依理依法向有關部門要求解決,但雙方卻發(fā)生抓扯糾紛,致使原告被打傷,對原告受傷的后果二被告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原告自己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的醫(yī)療費2302.54元,誤工費為每天30元,計算7天,為210元。護理費為每天30元,計算7天,為2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12元,計算7天,為84元。在鵝池鎮(zhèn)衛(wèi)生院檢查治療費47.5元,原告只提供醫(yī)藥處方箋,未提供醫(yī)療發(fā)票,本院不予認定。原告要求賠償的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認定。綜上認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為2806.54元,由二被告連帶賠償80%即224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宗榮、倪淑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胡子先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245元。
二、駁回原告胡子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之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朱宗榮、倪淑容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明生
人民陪審員 張 秀
人民陪審員 陳云和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