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石行初字第1號:彭彩勤等人不服石泉縣國土資源管理局發(fā)給彭德敏土地使用權證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2005-7-5)
(2005)石行初字第1號:彭彩勤等人不服石泉縣國土資源管理局發(fā)給彭德敏土地使用權證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05)石行初字第1號
原告彭彩勤,女,56 歲,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裕
原告彭義勤,男,52歲,漢族 ,陜西省石泉縣人,。裕。
原告彭石勤,男,48歲,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漢族,住(略)。原告彭祥勤,男,46歲,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工人,。裕。原告彭福勤,男,42歲,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工人,。裕1桓媸h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土局)。
法定代表人譚文宏,局長。
原告彭彩勤等人不服石泉縣國土資源管理局1994年1月7日發(fā)給彭德敏02754號土地使用權證,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彭彩勤等人因縣國土局重新作出了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0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彭彩勤等人的申請,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一款(十)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彩勤、彭義勤、彭石勤、彭祥勤、彭福勤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合計600元,收取350元,由原告彭彩勤、彭義勤、彭石勤、彭祥勤、彭福勤負擔。
審判長李芳梅
審判員姚佩剛
審判員朱寶民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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