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洪川、魯兵搶劫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20)
何洪川、魯兵搶劫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121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洪川,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人魯兵,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洪川、魯兵犯搶劫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洪川、魯兵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何洪川、魯兵伙同何X(另案處理)預謀后竄至濟源市宣化街“百度KTV”門前,乘坐被害人楊XX的出租車行至軹城鎮(zhèn)政府至市東環(huán)路北孫村途中時,三人持自制刀具劫持被害人楊XX,搶走一部三星SGH-M628型手機、一部小靈通和265元現金。當出租車行至北孫村村牌附近時,被告人魯兵與何杰將楊衛(wèi)國挾持到路邊的玉米地里,將楊衛(wèi)國捆綁后逃走,并將楊的出租車遺棄在東環(huán)路路西側快車道中。經鑒定,被搶手機和小靈通的價值分別為230元和160元。
審理后,被害人楊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害人楊XX已與二被告人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二被告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2
000元,且被告人何洪川已將全部賠償款履行完畢。
另查明,2010年8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便衣偵查支隊三大隊民警在該市海珠區(qū)新港東路會展中心某工地將被告人何洪川抓獲。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XX的陳述,證人聶XX的證言,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被害人傷情照片,贓物照片,辨認筆錄,鑒定結論,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調解協(xié)議,收款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洪川、魯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持刀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鑒于二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何洪川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二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二被告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洪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 5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魯兵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 5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璩玉娟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人民陪審員 陳娟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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