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玉帥犯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1-8)
被告人邢玉帥犯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書
(2011)平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玉帥,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0年5月27日到平輿縣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玉帥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邢玉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2月15日下午,平輿縣東和店鎮(zhèn)仙翁廟邢春旺的家人邢小海、邢九州、邢中華和本村村民邢玉帥、邢解放等人發(fā)生糾紛并引起廝打,在廝打的過程中,被告人邢玉帥用鐵銑將邢中華打傷。被害人邢中華所受傷害經鑒定為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邢中華的陳述,證人邢小海、邢九州、王剛、劉壯壯、邢春旺等人證言,鑒定結論,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玉帥毆打他人致輕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玉帥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系未成年人,且能夠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邢玉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劉宇飛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 劉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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