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9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4-2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95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XX,男,出生于四川省開江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XX犯盜竊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控辯雙方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興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譚XX伙同張XX、廖XX、朱XX(均已判刑)共謀盜竊摩托車后,竄至重慶市梁平縣復平鄉(xiāng)昌鑫煤礦,趁無人之機,將邵XX的錢江牌125-F型摩托車和文XX的錢江牌150-5型摩托車盜走。經鑒定,兩輛摩托車案發(fā)時價值9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譚XX于2011年11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譚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同案犯張XX、朱XX、廖XX的供述,失主邵XX、文XX的陳述,購車發(fā)票,公安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筆錄,梁平縣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本院(2007)梁刑初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譚XX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退賠贓款3600元,履行罰金刑,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修正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譚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玲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人民陪審員 張曉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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