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39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28)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39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盜竊罪,2012年4月8日由梁平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經(jīng)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2年4月19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X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X于2012年4月3日下午,與其妻游XX(另案處理)到梁平縣人民醫(yī)院兒科住院部為孫子做霧化治療。期間,吳X在兒科霧化室椅子上撿到她人遺忘的鑰匙和遙控器。當日下午三時許,孫子治療結束后,吳X與其妻共謀用鑰匙和遙控器,將失主賴XX停放在兒科住院部門前的一輛黃色雅迪牌TDR616Z型電動車盜出,由吳X騎駛至原民航候機樓處,當晚將該車騎回家中藏匿于拖步屋。破案后,追回電動車發(fā)還失主。經(jīng)鑒定,電動車在案發(fā)時價值267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失主賴XX的陳述,同案人游XX的交代,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同步錄音錄像光盤、雅迪牌TDR616Z型電動車合格證、梁公刑搜字〔2012〕7號搜查證、搜查筆錄、指認案發(fā)現(xiàn)場與電動車藏匿家中拖步屋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雅迪牌電動車一輛)、購車收據(jù)、失主領條、梁平縣價格認證中心梁價鑒(2012)43號關于雅迪TDR616Z型電動車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被告人吳X的戶口信息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她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庭審中,被告人吳X當庭認罪,且自愿接受罰金刑處罰,其態(tài)度可作從輕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據(jù)此,根據(jù)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陸元貴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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