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保刑終字第267號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7-10)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2)保刑終字第267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于徐水縣崔莊鎮(zhèn)某村,漢族,群眾,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本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徐水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2年5月7日經(jīng)徐水縣人民法院決定被依法取保候?qū)彙?br>
徐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徐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孟某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決認定,2011年5月9日21時30分許,孟某某醉酒無證駕駛一輛報廢車(懸掛冀FS7388號牌照),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徐水縣監(jiān)理站路口處與王某某駕駛的無照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傷及其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孟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酒精檢測,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22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酒精技術檢驗報告,駕駛證精確查詢,車輛信息查詢,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說明,民事判決書,二肇事車輛的照片等證據(jù)證實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無照機動車輛肇事,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上訴人孟某某上訴主要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5月9日21時30分許,孟某某醉酒無證駕駛一輛報廢車(懸掛冀FS7388號牌照),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徐水縣監(jiān)理站路口處與王某某駕駛的無照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傷及其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孟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酒精檢測,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22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1年5月9日21時許,當時天下著雨,其駕駛一輛冀FS7388號轎車(套車照),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跟著一輛拖拉機行駛至監(jiān)理站路口處時,前方的拖拉機就停下了,自己打方向并踩剎車沒有踩住,就撞在拖拉機后面,自己就暈了,并供述當天喝二兩多白酒。
2、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2011年5月9日21時30分許,其駕駛一輛裝有木材的無照拖拉機在監(jiān)理站路口處停留等紅燈時,就感覺有人撞了其的車,停車后見一輛紅色桑塔納撞在后面。
3、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現(xiàn)場圖證明:案發(fā)地為107國道監(jiān)理站路口處。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孟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5、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酒精技術檢驗報告證明:所送孟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96.22毫克/100毫升。
6、駕駛證精確查詢證明:孟某某的駕駛?cè)诵畔⒉淮嬖凇?br>
7、車輛信息證明:冀FS7388號牌照已被強制注銷。
8、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證明:孟某某受傷后,評定為九級半傷殘。
9、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說明證明:孟某某駕駛的報廢車輛的車架號及發(fā)動機號已人為磨損。
另上訴人孟某某原審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民事判決書證明:(2011)徐刑初字第14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某賠償孟某某醫(yī)療費用、精神損失費用等各項損失共計13300.7元。
2、二肇事車輛的照片證明:二肇事車輛存放于停車場時的損壞情況。
以上證據(jù)已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孟某某醉酒無證駕駛無照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關于對上訴人孟某某上訴所提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原審法院依據(jù)庭審質(zhì)證的相關證據(jù),根據(jù)上訴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并考慮其自愿認罪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在法定刑幅度范圍內(nèi)量刑,并無不當,故對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原判定性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崔曙光
審 判 員 王雁翔
審 判 員 苑大學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孫 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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