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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邢刑終字第134號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6-25)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邢刑終字第1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平鄉(xiāng)縣,漢族,群眾,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邢臺***。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邢臺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勝軍、王文杰,河北法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
    1980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平鄉(xiāng)縣,漢族,群眾,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邢臺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男,
    1964年2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漢族,群眾,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忻州市****。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邢臺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胡某某,女,1961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萬源市,漢族,群眾,文盲,農(nóng)民,住河北省****。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邢臺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鄭某某,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平鄉(xiāng)縣,漢族,黨員,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平鄉(xiāng)縣****。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經(jīng)平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謝某某,男, 1959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
    平鄉(xiāng)縣,漢族,群眾,小學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平鄉(xiāng)縣平鄉(xiāng)鎮(zhèn)霍林寨村。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河北省平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理平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楊某某、胡某某、鄭某某、謝某某犯拐賣兒童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秀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1年7月初,張某某給楊某某打電話要求給弄個小男孩。2011年7月25日上午,楊某某給張某某打電話說弄到了一名男孩,讓張某某找個買家,價格是41000元。張某某對胡某某說有個小男孩,價格是44500元,要其給找買家。胡某某給劉某某聯(lián)系,如果要,得花50000塊錢,劉某某聯(lián)系鄭某某,鄭某某跟家里人商量后,告訴劉某某他家不要這個孩子。
    7月26日,游海平聽說鄭某某家要孩子的事后,讓鄭某某媳婦宋梅芝給劉某某聯(lián)系想要這個孩子,劉某某告訴了胡某某,胡某某與張某某、劉某某約定7月27日在郭橋見面。次日早晨,游海平等人叫上鄭某某到劉某某家,胡某某和謝某某騎著摩托車到劉某某家,胡某某就與游海平說好被賣男嬰檢查沒毛病后,將五萬塊錢交給胡某某。
    7月27日凌晨,楊某某開著他的黑色桑塔納轎車(晉HLB123)帶上被賣男嬰從山西出發(fā),中午12時許,楊某某從河北平鄉(xiāng)出口下的邢臨高速,張某某與胡某某接到楊某某后,把孩子交到游海平手中,張某某與楊某某、王未珍去了河古廟等胡某某的消息。胡某某與游海平給孩子檢查,謝某某騎摩托車跟在后,檢查好后,胡某某等人未取得贓款,就被公安機關抓獲。謝某某給張某某打電話、張某某給楊某某打電話,先后將張某某、楊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六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平鄉(xiāng)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張某某手機短信息照片、被拐兒童照片、忻州市公安局證明、平鄉(xiāng)縣公安局將被拐小孩寄養(yǎng)在游海平家情況說明、游海平保證書、平鄉(xiāng)縣公安局未找到吉省輝的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圖片,證人王未珍、宋梅芝、游海平、游文廣、郭榮友、董雪景、鄭建強、馬在慶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胡某某、劉某某、鄭某某、謝某某以出賣為目的,進行販賣、接送、中轉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對六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意見正確,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關于楊某某1.交易沒成功系未遂的辯護意見,因拐賣兒童罪并不以交易成功、獲得財物為既遂標準,只要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行為之一即可認定為既遂,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2.不應認定為主犯的辯護意見,因楊某某比照鄭某某、謝某某等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3.楊某某只有一個出賣行為,而胡某某有買和賣兩個行為,楊某某應作為第三被告人的辯護意見,首先胡某某并不是將被拐兒童收買后再自行出賣,而是積極聯(lián)系買家從中獲取一定利益,不應認定為買和賣,而應認定為接送、中轉行為,楊某某作為共同犯罪的發(fā)起者之一,所起作用要大于胡某某、危害程度要大于胡某某,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4.辯護人關于楊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胡某某、劉某某、鄭某某、謝某某能夠當庭認罪,并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情節(jié)輕微,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張某某,系立功,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楊某某,系立功,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對被告人張某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被告人楊某某、胡某某、劉某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鄭某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對被告人謝某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二、被告人楊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胡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被告人劉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鄭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六、被告人謝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劉某某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幅度,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月初,張某某給楊某某打電話要求給弄個小男孩。2011年7月25日上午楊某某給張某某打電話說弄到了一名男孩,讓張某某找個買家,價格是41000元。張某某對胡某某說有個小男孩,價格是44500元,要其給找買家。胡某某給劉某某聯(lián)系如果要得花50000塊錢,劉某某聯(lián)系鄭某某,鄭某某跟家里人商量后告訴劉某某,他家不要這個孩子。
    7月26日,游海平聽說鄭某某家要孩子的事后,讓鄭某某媳婦宋梅芝給劉某某聯(lián)系想要這個孩子,劉某某告訴了胡某某,胡某某與張某某、劉某某約定7月27日在郭橋見面。次日早晨,游海平等人叫上鄭某某到劉某某家,胡某某和謝某某騎著摩托車到劉某某家,胡某某就與游海平說好被賣男嬰檢查沒毛病后,將五萬塊錢交給胡某某。
    7月27日凌晨,楊某某開著他的黑色桑塔納轎車(晉HLB123)帶上被賣男嬰從山西出發(fā),中午12時許,張某某與胡某某接到楊某某后,把孩子交到游海平手中,張某某與楊某某、王未珍去了河古廟等胡某某的消息。胡某某與游海平給孩子檢查,謝某某騎摩托車跟在后。檢查好后,胡某某等人未取得贓款,就被公安機關抓獲。謝某某、張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楊某某供述,大約二十多天以前,在吃飯的時候其認識了平鄉(xiāng)的一名男子,我們就互相留了對方的電話。大約有半個多月前平鄉(xiāng)的這名男子給其打電話說他的親戚想要一名男孩,問其能不能幫他找一個,其對他說我碰上了就給你找一個。2011年7月24日晚上11點多,其開車回家路過忻州市醫(yī)院門口路邊放著一個紙箱,其下車看紙箱里放著一名孩子,其就把紙箱和孩子一塊放到車上回家了,回到家看一下是一名男孩。到了第二天上午其就和平鄉(xiāng)的這名男子打電話說我拾到了一名男孩,其問他說他親戚要不要,他說檢查沒毛病就要,其又問他能給多少錢,他說能給四萬,其就向他要四萬一千元,他說檢查了如果沒毛病,他就給四萬一千元,那我就答應了給他送過來。2011年7月26日,我就給王未珍打電話,其打電話對王未珍說:“我開車帶你去河北溜達溜達。”她答應了。2011年7月27日凌晨1點多,其把孩子從我家抱到車上,其打電話給王未珍說我去接她。王未珍上了我的車問我怎么還有個孩子,其告訴她我撿了一個男孩,河北平鄉(xiāng)的一個年輕人想要這個孩子,我們把孩子送過去,其對她說讓她在路上喂好小孩別讓他哭叫就行了。我們就開車從忻州出發(fā)到石家莊南站我不知道怎么走,其就和平鄉(xiāng)的這名男子聯(lián)系,我們聯(lián)系好他在平鄉(xiāng)高速公路出口等我,其告訴他我開的是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是山西的牌子,后三位是123。11點半左右,其一下高速公路就看見這名男子在那里等我,其把車停在他旁邊,他就上了我的車,他還跟一名婦女,這名婦女也上了我的車,這名男子說他倆是一塊的,那個婦女坐在副駕駛后面,我們想要賣的男嬰就在王未珍和這名婦女中間躺著。這名男子上車后給我指著路說在那里有人等我們。我們到了他說的地方,一輛銀白的面包車在那里等,這時已經(jīng)中午12點多了,其停車后,他倆人一塊下車了,其沒有看清是誰把孩子抱下去的。后來這名男子又上了我的車,到了一個地方,平鄉(xiāng)的男子找了一個旅館開了一間房,然后我們三人就去吃飯了。吃飯我們回旅館房間去休息了,過了一會兒,平鄉(xiāng)的這名男子就出去了。大概過了有二十多分鐘,他打電話說錢到手了,讓我們去橋頭飯店拿錢,其和王未珍剛出賓館門口就被抓了。

    2、張某某供述,2011年7月25日上午,霍林寨的謝某某媳婦給其打電話說有人想要個男孩,問其有沒有頭,其說讓我問問吧。當天其就和山西忻州叫林子的人聯(lián)系,林子告訴我說有一個已經(jīng)進醫(yī)院了快要生了,可能差不多。其在電話里問林子多少錢,他告訴要42000元,其就和林子定準了。其就給謝某某媳婦說有個頭,價格是45000元,其要賺個錢,不能白忙活,就定好2011年7月27日上午6點在郭橋交易。然后我和林子打電話說我這邊已經(jīng)說準了,讓他抱著男孩過來,林子告訴我2011年7月27日早上6點就到平鄉(xiāng),結果路上堵車林子12點多才到平鄉(xiāng)。后又換成了在常河鎮(zhèn)交易,其和謝某某媳婦在常河鎮(zhèn)高速路口等林子,林子開一輛桑塔納轎車,其和林子聯(lián)系好我在常河鎮(zhèn)高速公路出口等他,等到他到了那里,其就和謝某某媳婦上了他們的車。車上還有一名穿黃衣服三十來歲的女子在車后座坐著,旁邊有一名嬰兒。其坐在了林子車的副駕駛座上,謝某某媳婦坐在了我后座的后排座位上。其問謝某某媳婦要孩子的人在哪里,她告訴我在常河鎮(zhèn)賣舊家具的地方。我們在常河鎮(zhèn)十字路口往東走了一段,在賣舊家具的地方路邊有一輛面包車,車旁站著三四個人在那里等著。后來謝某某媳婦上了面包車,其從桑塔納上把這名男嬰抱下來,交到謝某某媳婦手上,叫她快點去檢查,謝某某媳婦他們就去了給孩子檢查。其和林子還有車上的那名女子就去河古廟了。在河古廟找了一個旅館,忘記什么名兒了,住在了203房間,他倆去外邊吃飯后,其在房間內休息。到下午1點半左右,正歇著時,謝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孩子檢查好了,沒有毛病,你過來拿錢。這時我在河古廟,其就讓謝某某來河古廟,其在河古廟橋上等他。其在河古廟橋上等他的時候,被你們抓住了。
    3、胡某某供述,大概三四天前,最初“三兒”給我打電話,說有個小孩,才出生兩天,能不能給他找個頭賣掉,其說沒有現(xiàn)成頭。后來,其給郭橋的一個老鄉(xiāng)(女的,也是四川的,四十多歲,矮個子,較胖)打電話問她有沒有要孩子的頭,她說她的一個親戚打算要買個小男孩。昨天7點多鐘,其給“三兒”打電話說有個頭呢,問他要多少錢,他說四萬五,其說四萬四行不行,“三兒”說不行,就是四萬五,其說給他問問。其給郭橋老鄉(xiāng)打電話告訴她如果打算讓其親戚要買個小孩必須出五萬塊錢,(我不能白跑這事,也弄個錢)。后來郭橋老鄉(xiāng)說他親戚不要了,其說賣孩子的要來了,不要了你得給找個頭(指再找個買主),她當時說沒有。昨天下午的時候她給我打電話說給找了個要小孩兒的頭(買家),其問她準不準,她說準。隨后我給“三兒”又打電話說又有個頭,“三兒”也問我準不準,其說準,其問“三兒”什么時候能到,他說晚上9點鐘左右,其說明天給買孩子的見面。于是又給郭橋老鄉(xiāng)打了電話說明天5點多鐘在郭橋見面。第二天早起,其丈夫騎著摩托車馱著我去了郭橋,到那里后,郭橋老鄉(xiāng)的丈夫不讓我們在他家談買賣小孩的事,把我們趕了出來,其老鄉(xiāng)出來后又被她丈夫吵了回去。其和“三兒”聯(lián)系后,說去平鄉(xiāng)鎮(zhèn)吧,其給買孩子的這方說去平鄉(xiāng)吧,對方嫌遠說去常河鎮(zhèn),其給“三兒”聯(lián)系說去常河鎮(zhèn)。定好見面地點后,其就給我丈夫謝某某打電話,問他在哪兒(到我老鄉(xiāng)家后,他不愿在那里,就向我要了十元錢去給摩托車加油了),他說在村西加油站,其就讓他回來,于是我坐著買孩子這方的面包車去了常河鎮(zhèn),車上有個司機,一個老婆,一個中年婦女(現(xiàn)在想要孩子的人),還有個四、五十歲的男的(這男的就是先前說要孩子又不要孩子的那人,其老鄉(xiāng)他親戚),其丈夫騎著摩托車也跟著到了常河鎮(zhèn),在常河鎮(zhèn)十字路口往東走了約百十米,在路南有家賣家具的門市前停著。其打電話聯(lián)系“三兒”,他說在高速路口處,所以我也下了去,其步行過去和他見面。到加油站那里碰見“三兒”就在加油站那里等人,“三兒”說一會就來了,我們在那里等了很長時間,期間“三兒”打了幾次電話催賣小孩的人,一直不見有人來。到快十二點時,來了輛黑色轎車停在了我們跟前,其和“三兒”就上了這輛車,“三兒”坐在了副駕駛的位置,其坐在了后排座上,車上有兩個人,一個司機,50多歲,中等個,一個女的穿黃色衣服約三十歲,在后座上,身旁中間座位上有個毯子包著個男嬰兒,一看就知道才出生不幾天。我們就去了孩子那方等的路旁,到那里后,其下車后,接過孩子給了買孩子的人手里!叭齼骸毕萝囍笥稚狭四寝I車,說在河古廟等著我,然后他就和那開黑車的一男一女上車往東走了。其把孩子給對方后,對方說去檢查,我坐車隨買孩子的幾個人就去了田付村,其丈夫騎摩托車從跟著也來了田付村,在一個診所簡單檢查以后,對方說取錢去。剛上車沒走多遠,就被你們公安攔住了,并把我們帶到了公安機關。
    4、劉某某供述,2011年農(nóng)歷二月初八,其往鄭某某(我老公的親外甥)家趕會,鄭某某因為自己孩子不生小孩剛離婚,讓我?guī)兔σ獋小孩,讓我?guī)兔φ覀小男孩,當時我就記在心里了。前段時間我的一個四川老鄉(xiāng),曾經(jīng)和我在一起在“強久集團”上過班我只知道她叫胡小紅(必友),前幾年嫁到平鄉(xiāng)縣霍林寨村,胡小紅給我打電話說能不能讓我找個買小孩的,其說這個事我不能干是犯法的,胡小紅說沒事,她還是自己生的小孩要賣的,出不了事,其想到外甥鄭某某要小孩的事情,就問胡小紅小孩是男孩還是女孩,胡小紅說是男孩,其就問胡小紅小孩要多少錢,胡小紅說要5萬說小孩剛生下來。這個時候其就給鄭某某打電話說有個小男孩剛生下來要不要,當時是鄭某某媳婦接的電話,其說對方要五萬塊錢,鄭某某媳婦說要。待了一會鄭某某給我回了個電話說不要了。其就給胡小紅打電話說不要了,胡小紅對我說小孩馬上就來了,讓我再找個頭。到下午黑的時候,鄭某某媳婦用別人的手機給我打電話說有個熟人想要小孩,對方接過電話后,其聽見對方是女的,問我小孩是偷的就不要了,其說是自己生的,對方就說那要。然后我就給胡小紅通電話說又找到個買家,對方說是偷的小孩就不要了,是自己生的對方要,胡小紅對我說準沒事,小孩是邢臺那邊的,胡小紅還說我家好找,明天早晨六點讓買小孩的在我家見面吧,其就同意了。我給買小孩的打電話說讓她明天早上六點在我家見面。第二天早上六點左右鄭某某領著三個人來到我家,她們問我小孩的事情,其說我不太清楚,其就催胡小紅讓她趕緊過來,讓她們雙方直接談小孩的事情,她們雙方大約談了兩個小時。這時我老公從外面回來了,其老公聽見她們在談買賣小孩的事情,就把她們趕了出去,不讓在我家談事,她們幾人走了以后,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5、王未珍證明,楊某某有個黑色轎車,是開出租的,說過和我?guī)讉朋友拼車,要租他車去秦皇島。在今年7月26日中午1點鐘左右,楊某某妻子給我打電話,問我還去不去秦皇島,去的話捎個孩子,其問怎么樣個孩子,楊某某在電話里說是從醫(yī)院撿來的孩子,接著他說去秦皇島旅游,要在今晚半夜1點多鐘走。到7月27日凌晨2點多時,其給楊某某打電話,問他起來沒有,他說起來了,讓我往大街上走。過會他開車接我來了,其上車是坐在這車的后排座上,我一上車見車座上有個毛毯包著東西,其一驚說這是什么東西,細看才發(fā)現(xiàn)是個小孩,是個男嬰兒。問楊某某孩子來歷,楊某某說這是從醫(yī)院門口撿來的,楊某某說找個好人家養(yǎng)著這孩子,意思是什么我不清楚。上車后,楊某某開車就走,讓我照顧著那小孩,說小孩哭的時候,讓我喂奶給小孩,其就答應了。到河北一個地方下高速后,見對面有個大廣告牌子,上邊寫著什么自行車,我只記得“自行車”三個字,其它沒記清。剛一拐彎(向右拐),過來一個男的,有三十來歲,他領著車往前走一段,路旁有個四十多歲婦女。他倆一塊上了車,那男的坐在了副駕駛座上,那婦女坐在后排座上了。車繼續(xù)往右拐,往前走了一段,那男的說到了,其見路旁停著一輛面包車,那男的和那婦女都下了車,那男的把孩子從車上抱下來給了那婦女,說了句什么話我沒聽清。他上車后,還是坐副駕駛上,說往前走,找個旅館休息會兒。到一個鎮(zhèn)上后,找了一個旅館什么我沒注意,一進門就是樓梯,住在了203房間,其和楊某某住在了203房間,那男的把我們領這里后,他就走了。他走之后,我和楊某某就睡覺了。過了段時間,我聽到手機響,就拿走楊某某手機看,是那男的打的電話,寶珍也不知道那男的說的是什么橋,就對我說咱們走,出去找。其和寶珍就出這個旅館,寶珍去開車,剛往前走就被你們公安給抓住了。
    6、謝某某供述,2011年7月26日吃晚飯的時候,其媳婦胡某某說“三”給她打電話了,“三”手里有一個男嬰,讓胡某某給找個頭,胡某某已經(jīng)找好了,胡某某留了我的手機號給“三”,讓“三”有事和我聯(lián)系。7月27日早6時許,胡某某說她聯(lián)系的買小孩的約好在西郭橋好老鄉(xiāng)家見面,其騎摩托把胡某某送到西郭橋她老鄉(xiāng)家。當時她老鄉(xiāng)家還有兩個男的兩個女的,其在胡某某老鄉(xiāng)家站了一會我就出去了。后來胡某某給了我十元錢,其就去西邊給摩托加油。大約9時許,胡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和“三”聯(lián)系買小孩的事,其沒和“三”聯(lián)系,胡某某讓我回去。其走到西郭橋東邊路邊時,看見在胡某某老鄉(xiāng)家見的年輕的女的正打電話,她說準不準,讓她們在哪里等,聽她說“三”讓她們去常河鎮(zhèn)等,胡某某給我說剛才打電話的女的她要買小孩。后來在胡必老鄉(xiāng)家,那兩男兩女和胡某某坐車去了常河鎮(zhèn)。胡某某她們到了常河鎮(zhèn)就給我打電話,說她們在常河鎮(zhèn)十字路口東邊賣舊家具那里,讓我過去,其對胡某某說我正在路上走。到了之后胡某某對我說周天買小孩的說了好幾次要走了,讓我和“三”聯(lián)系,其對胡某某說我不知道她和“三”怎么說的,其不和“三”聯(lián)系。后來胡某某說她和“三”聯(lián)系了,“三”馬上到!叭眮砹撕,我沒看清誰把小孩抱到周天人的車上,“三”說他們吃飯去了,“三”就坐車走了。周天他們四個拉著胡某某就去了田付村醫(yī)院,到田付村后胡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讓我過去。其到了田付村油坊時,周天年長的男的對我說胡畢友在醫(yī)院里邊,讓我也過去,其沒有進去。后來周天年長的男的要回家,其騎摩托把他送回家。等我返回田付村給胡某某打電話時,就被派出所抓了。
    其被抓后就給“三”打電話,這樣把“三”也抓住了。

    7、鄭某某供述,2011年農(nóng)歷二月初八,其家過會時,其舅郭永(榮)友等親戚來趕會,說起我大兒子鄭建強離婚了,到現(xiàn)在還沒有孩子,就對我舅等人說看有沒合適的,給鄭建要(買)一個小孩。2011年7月25日中午12時許,我妗子(不知道叫啥)給我打電話說她打問了,有一個男嬰,要五萬塊錢,看我要不要,其妻接住電話說要。后我又給我兒子建強打電話問他要不要,建強說不要。在7月26日中午12時許,其又給我妗子打電話說給建強商量不通,孩子不要了,就將這事推了。今天早起6點30分許,楊周天村的游海平都喊“二平”,來到我家對我說她想要那個孩子,不知道我舅家在哪里,要我媳婦宋梅芝去我西郭橋的妗子家,她說她不知道門,宋梅芝讓我跟游海平去,其說行。其跟游海平說我只管把她領我妗子家。后我就跟“二平”去了我舅家西郭橋,和“二平”一塊的還有他弟弟游文廣(開車司機)和“二平”婆婆不知叫啥。到我舅家有7點多鐘,其就對我妗子說“二平”想要孩子的事,問我妗子小孩在哪里,其妗子說她打電話問問。大約有9點多鐘,來了一男一女,有四、五十歲,其不認識,那女的和我妗子熟悉,在閑說話過程中,其知道了那個男的叫新增,是霍林寨村的,那女的是他媳婦,聽口音他媳婦是外地人,大約十一時許,“二平”和她婆婆就和新增和新增媳婦說話,其沒有聽。其問“二平”談的怎么樣,“二平”說差不多了,孩子已經(jīng)過來了,就說好在常河鎮(zhèn)見面。后游文廣開車拉著游海平和她婆婆,賣小孩的女的和我就去了常河鎮(zhèn),新增媳婦也坐的車,到常河鎮(zhèn)十字路口往東有100米左右賣舊家具的地方將車停在了路邊頭朝東,其就要回家,游海平?jīng)]讓我走。一直等到中午12時許,從西面來了一輛車,新增說這輛車是,那是輛黑色轎車,其再看時看到在車副駕駛門前站著一個30多歲男的,當時我看到在那輛車后座還坐著一個戴眼鏡的女的,穿一件黃色衣服,司機沒看清。副駕駛門前的那個男的有30多歲,新增媳婦也在那輛車上坐著,其沒看清誰把小孩抱到我們坐的車上。轎車上的男的臨上車說了句:我們去河古廟吃飯了。后我上車看到孩子已經(jīng)在車上了,后我又坐車和“二平”一塊去了田付村馬在慶的醫(yī)院,“二平”她們要給孩子檢查一下。到醫(yī)院我下車就回家了,是新增騎摩托送我回的家。

    8、宋梅芝證實,2011年7月26日下午,其在“小五”廠子正上班,閑談時我說起我家一開始打算要(買)一個小孩,后因為我兒子反對沒要成的事。這時邊上和我一塊上班的人就說你家不要,不行就讓“二平”要了,“二平”當時也在廠子里上班,其也不知道是誰將這事對“二平”說了。沒過一會兒,“二平”就來找我說,問這事真假,其說是真的,“二平”就說她想要,還讓我和對方聯(lián)系下。其家當時要小孩時,是我丈夫鄭某某的妗子給我家打電話說的這事,小孩的我事不清楚。其就用“二平”手機給書江妗子(叫啥不知道)打電話,在電話開始是我說話,其先喊妗子后,又說了那個小孩我家不要有人想要的事,問孩子現(xiàn)在還有沒有。后“二平”對我說:“說好了,讓我明天就去書江妗子家。”“二平”不知道書江妗子家在什么地方就對我說讓我和她一塊去,其說行。第二天早起6點多鐘,“二平”來到我家,其就讓我丈夫鄭某某和“二平”去書江妗子家,后面的事不清楚了。
    9、游海平證明,其在田付村小五家上班。昨天下午四、五點鐘時,鄭周天的鄭某某媳婦和我在一塊上班,說閑話過程中,聽別人說鄭某某媳婦打算給他孩子要個小孩,結果沒要成,問我不要個嗎,因為我就兩閨女,沒有男孩,我說要唄。就去問鄭某某媳婦,他說我要是
    想要小孩的話她就和對方回個電話聯(lián)系一下,她用我電話聯(lián)系的,說明天早起五點鐘在郭橋見面。第二天早起四點多鐘,其給我兄弟游文廣打電話叫他接我來。接上我后,就去鄭某某家,鄭某某和我們一塊去,就這樣我們三人及我婆婆共四個人就去了郭橋。到郭橋后,鄭某某領著我們去了東西大公路路北一家。到這家后,這家有個說話外地口音的婦女,她聯(lián)系好后,說等會吧,一會兒對方就過來了,這家回來一個男的,有六十多歲,一聽說是要孩子的事,就攆我們,把我們攆出來了。我們在路邊等,過一會兒,來一個四十多歲說外地口音的婦女,那女和他一塊來的是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那男的騎坤式墨綠色摩托車馱那婦女來的,他們是兩口子,是霍林寨村的。這家說話外地口音的婦女說就是他們,你們給他們談吧,她家賣
    。我、鄭某某、其婆子還有這個外地口音的婦女上了我兄弟的車,就去了常河鎮(zhèn)。在常河鎮(zhèn)十字路口東西路上朝東走的路邊等對方(四十多歲那男的騎著摩托到的常河鎮(zhèn),那女從郭橋上我們車后到的常河鎮(zhèn))。在常河鎮(zhèn)等到十二點鐘時,那婦女說來了,其見從西邊來一輛黑色轎車,車牌號尾數(shù)是123,其它沒記清楚,那婦女就上那車跟前去,車上下來一個二、三十歲個年輕男的,瘦高個子,把孩子遞給那女,又上車就走了,那黑色轎車有幾個人我們也沒看清楚。那車往東走了,那女抱孩子過來后,其接過孩子看了看,說去田付村馬在慶診所檢查一下,看有沒有毛病。其和我婆婆、這個女上了我兄弟、這個婦女上了我兄弟面包車就去田付村,那四十多歲男的還是騎著摩托車跟著我們到田付村馬在慶診所。馬在慶簡單看了看,說孩子沒事。我們打算再去縣醫(yī)院檢查一下,剛出診所就被你們公安抓住了。
    10、游文廣證
    明,昨天晚上我姐給我打電話,說她打算買個孩子,讓我明天早起五點鐘去郭橋看孩子,叫我開我的面包車拉著她去。第二天早起四點多鐘,其開上我的面包車就去了楊周天,拉上我姐和她婆婆又去了鄭周天,拉上鄭某某就去了郭橋。鄭某某領著我們先去了郭橋路北一家,其在車上坐著,我姐、我姐她婆子由鄭某某領著先去了那家,我在車上坐會才去的那家。在郭橋等到九點多鐘,來了一個四十多歲的男的馱著一個四十多歲的婦女,那女的說她們是兩口子,是霍林寨村的。到那家后,見一個男的有60多歲,女的是個外地人,那女的有四十多歲,知道我們要買孩子,那男的不愿叫我們在他家,把我們攆出來了,我們在常河鎮(zhèn)等到十二點時,從西邊過來一輛黑色轎車,那婦女說來了,她就上車跟前去。車上下來一個二、三十歲個男的,把孩子抱給了那婦女,然后又上了車,那車開著往東走了。其開車拉著我姐、那婦女、鄭某某,其姐抱那個孩子,就去了田付村到田付村馬在慶診所,其姐抱著孩子和我姐婆子、那婦女去了診所。騎摩托車那男的也跟著來到了田付村,鄭某某說沒事了,他要回家,騎摩托車那男的把鄭某某送走了。其姐她們檢查好后,剛上車往西走一段就被公安機關給抓了。
    11、郭榮友證
    明,今年7月27日上午9點鐘左右,其賣樹回到家,見家里有一伙人正說買賣小孩的事,只認識鄭周天村我外甥鄭某某,其他人我不認識,就問他們是誰,干什么的,其聽說是買賣小孩的事,其就攆他們,說你們有事在外邊說去,別在我家說,有事我們受連累。后來把他們攆了出去,其也沒有叫我媳婦跟著他們去,然后我就出去了,他們去哪我就不清楚了。
    12、董雪景證
    明,今年7月份,一天早起,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其兒媳婦游海平叫我說和她一塊出去趟,有點事。坐著海平兄弟開的面包車,車上有我、我兒媳婦、其兒媳婦她兄弟,在鄭周天村上來一個50多歲的男的。先去了郭橋,到那里后,他們下車了,其在車上等著他們。后又去了常河鎮(zhèn),在郭橋去常河鎮(zhèn)時,又上我們車一個40多歲的外地口音女的,后外地那女的抱我們車上一個小男孩,男孩當時有四、五天大,臍帶還沒有掉,然后我們就去了田付村。在田付村診所檢查完之后,在出診所后,被公安機關抓住了。
    13、鄭建強證 明,今年7月的一天,其爸媽給我打電話說要小孩的事,其當時答應了,后來聽說小孩5萬,就說不要了。
    14、馬在慶證 明,其在田付村開一診所,來我這看小孩的人很多,都誰來看我說不清。
    15、辨認筆錄及照片 ,⑴張某某辨認楊某某、楊某某辨認張某某、謝某某辨認張某某、胡某某辨認張某某、王未珍辨認張某某、游海平辨認張某某
    16、平鄉(xiāng)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楊某某所駕駛黑色桑塔納轎車(晉HLB123)一輛
    17、張某某手機上的短信息,證明楊某某、張某某之間拐賣兒童的共同故意
    18、被拐兒童照片
    19、忻州市公安證明,經(jīng)二次復核在市一醫(yī)院門口所撿小孩一事,沒有此案件的報案情況。
    20、平鄉(xiāng)縣公安將被拐小孩寄養(yǎng)在游海平家
    21、游海平保證不阻礙解救。
    22、未找到吉省輝材料
    23、戶籍證明 ;楊某某、王未珍、張某某、劉某某、謝某某、鄭某某、宋梅芝、胡某某的戶籍證明。
    以上證據(jù),已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某及原審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胡某某、鄭某某、謝某某以出賣為目的,進行販賣、接送、中轉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關于上訴人劉某某訴稱,原判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幅度,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減輕處罰之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劉某某在給鄭某某聯(lián)系,得知鄭某某不要這個孩子,其后又幫宋梅芝聯(lián)系胡某某欲將被拐賣小孩賣給游海平,原判根據(jù)上訴人劉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對其量刑并無不妥。原判在對上訴人劉量刑中已對其認罪態(tài)度好,已作出從輕處罰。其再次請求法院從輕處罰之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景尚學
    審 判 員 馬瑞平
    審 判 員 胡文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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