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刑終字第165號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8-15)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2)邢刑終字第165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任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宮市。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住任縣任城鎮(zhèn)南街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河北省任縣人民法院審理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2)任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1年11月27日下午,苗某某步行沿于家屯村北公路由南向北到一戶門前時,被王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從后面撞傷。任縣醫(yī)院診斷:苗某某左下肢軟組織挫傷。事發(fā)后,經(jīng)鑒定:王某某事故發(fā)生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2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2011年12月30日王某某賠償苗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年11月27日下午,他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從任縣于家屯出來向北走,大約14時許,當他駕車沿于家屯村北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在公路東側站著一個婦女,他車的前輪掛在那個婦女的腳上,他當時喝多了酒,后來交警隊的人就來了。他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發(fā)生事故他駕駛的摩托車是借他親戚的,該摩托車沒有牌照。
2、被害人苗某某陳述,2011年11月27日下午,她步行拉著兩個孩子,約14時許,當她沿于家屯村北公路由南向北步行到公路東邊一戶門前時,從后面駛過來一輛三輪摩托車撞到她的左腿上。
3、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42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王某某無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正三輪摩托車,王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苗某某無責任。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證實,事故現(xiàn)場情況。
6、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經(jīng)濟賠償憑證證實,王某某與苗某某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王某某賠償苗某某2000元。已履行完畢,
7、身份證復印件證實,王某某1968年2月12日出生。系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又系無證駕駛,應從嚴懲處,念其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對其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上訴人王某某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1、原判對案件事實認定有出入,該案應當為民事賠償;2、其駕駛車輛屬4.8助力摩托車不屬于機動車,無需行車證、駕駛證,其發(fā)生碰撞是在鄉(xiāng)間小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原判其犯有危險駕駛罪定性有餑法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下午,上訴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農用三輪摩托車,將沿任縣于家屯村北公路由南向北步行的苗某某撞傷。任縣醫(yī)院診斷:苗某某左下肢軟組織挫傷。事發(fā)后,經(jīng)鑒定:王某某事故發(fā)生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2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2011年12月30日王某某賠償苗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陳述,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jù)在案佐證,并已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苗某某撞傷,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關于上訴人王某某上訴稱,1、原判對案件事實認定有出入,該案應當為民事賠償;2、其駕駛車輛屬4.8助力摩托車不屬于機動車,無需行車證、駕駛證,其發(fā)生碰撞是在鄉(xiāng)間小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原判其犯有危險駕駛罪定性有餑法律。經(jīng)查,1、上訴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苗某某撞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犯危險駕駛罪的法律特征,其訴稱屬民事賠償之理由有餑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2、機動車不限于汽車,還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上訴人王某某駕駛的4.8農用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關于“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上訴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是在鄉(xiāng)間小路應視為道路上,原判對上訴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確認。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侯春平
審 判 員 馬瑞平
審 判 員 胡文超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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