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32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321號
原告:樊×。
被告:甘××。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
原告樊×與被告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玲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25日、同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樊×、被告甘××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訴稱:2012年6月25日,被告甘××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沿麗水市中東路西向東行駛,途經麗水市蓮都區(qū)中東路157號外路段,超車時未確保安全,與同方向原告騎行的自行車發(fā)生刮擦,致原告摔倒,造成原告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佩戴的發(fā)夾在事故中損毀。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甘××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因該事故造成損失有:醫(yī)療費23935.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90元、護理費9114元、誤工費12054元、交通費335.50元、發(fā)夾損失389元、鑒定費用613元。共計49230.80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230.8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甘××辯稱:被告對賠償的責任沒有異議,但是對于賠償的金額依據不充分,原告提供的賠償金額及相應的項目應當以有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結論為準。1、醫(yī)療費部分,從清單上看,與原告的受傷項目所需的用藥部分有沖突,其中有不合理部分和非必要支出的醫(yī)療費費用應當扣除,對住院期限及誤工期限,根據原告的受傷情況,也有不合理部分,對不合理部分應當扣除;2、交通費,由法院酌情認定;3、發(fā)夾損失,賠償沒有依據。綜上,對原告所提出的賠償金額48617.8元,應當以相關有資質的鑒定部門對原告的醫(yī)療費用的合理性及誤工及護理的時限的合理性作出相應的審查后,應當以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為依據。對于鑒定的相關事項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要求重新審核,應當以先對醫(yī)療費、誤工和護理的時限進行相應鑒定,再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經審理本院認定交通事故的事實與原告陳述一致,根據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麗水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2年9月26日出院。2013年5月24日,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誤工期等作出評定,鑒定意見為:誤工期123天合理、住院期間需他人陪護,每日一人。不合理費用計113.40元。
本院認定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2382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90元、誤工費12040.47元(97.89元/天×123天=12040.47元)、護理費9103.77元、鑒定費用613元、交通費335.50元,共計48704.64元。被告已預付原告10000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費某某單、醫(yī)療診斷證明書、交通費票據、鑒定費用票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對原告提供的份購買發(fā)夾票據,不能待證該損失的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甘××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本案民事賠償的依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賠償,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部分不合理,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本院審查認為,該費用系原告為鑒定支付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的發(fā)夾損失,不能舉證證明該損失的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48704.64元,由被告甘××賠償(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38704.64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 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代書記員 江煜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