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申字第3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12)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申字第3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沈××。
再審申請人王××與被申請人沈××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麗民終字第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再審申請人王××申訴理由:雙方訟爭的房屋是申請人婚前個人財產(chǎn),全是我父母出錢購買,完全是我個人婚前財產(chǎn),一審法院沒有理由將該房屋判歸雙方共有,該判決嚴重侵害我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依法應(yīng)予糾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
本院認為:申請人王××購買房改房,系在其結(jié)婚以后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購買,應(yīng)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均享有共同權(quán)利,申請人主張該房改房,既沒有婚前公證,也沒有事前約定是婚前財產(chǎn),現(xiàn)王××提出該房改房系其個人婚前財產(chǎn),依據(jù)不足,其再審申請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王××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王××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月群
審判員 江少玲
審判員 艾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何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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