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42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423號
原告:趙XX,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道XX村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湯XX,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4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趙XX與被告湯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金淑芳、陳淑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訴稱:2011年7月14日,被告因經(jīng)商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8月2日,未約定借款利率;還款逾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2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湯XX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立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被告湯XX應按約定 歸還借款,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湯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趙XX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湯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金 淑 芳
人民陪審員 陳 淑 平
二O一三年六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