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70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4-27)
(2013)甬慈刑初字第706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3)4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胡麗英、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2月4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趙某飲酒后駕駛某轎車,沿慈溪市東外環(huán)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新浦鎮(zhèn)五塘南村村道口處時,與沿村道自東往西由被害人應某某駕駛的某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應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理化檢驗鑒定,被告人趙某血液中即時乙醇濃度為129.1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已賠償被害人應某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應某某的陳述、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車輛照片、車輛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提取血樣登記表、抽血照片、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到案情況說明、接警單、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趙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魏 燕 華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施燕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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