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41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9-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417 號
原告:朱 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麗光新村 XX ,現(xiàn)住麗水市城東小區(qū)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吳 XX ,男, 1984 年 11 月 16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水木清華苑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原告 朱 XX 為與被告 吳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周新云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9 月 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朱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 XX 訴稱: 2011 年 3 月 2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后經原告催討,被告僅歸還本金 100000 元,余款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為與理與法不符。為此,請求:一、 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吳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戶籍證明、借款合同、轉帳憑證、錄音資料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吳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朱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還清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朱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 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7 月 31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960 元,減半收取 2480 元,由原告朱 XX 負擔 480 元,由被告吳 XX 負擔 2000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新云
二 0 一三年九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陳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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