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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麗蓮商初字第98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1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987號




    原告:胡XX,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鄉(xiāng)XX村26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陳X,浙江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葉XX,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村106號。

    被告:吳XX,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村一組。

    原告胡XX為與被告葉XX、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胡XX的委托代理人陳X、被告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胡XX訴稱:2011年6月8日,被告葉XX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按月利率2.5%計算利息。被告吳XX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訴請判令:1、被告葉XX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5%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吳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葉XX辯稱:借條寫50000元,但實際借款是25000元。

    被告吳XX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shè)立的借貸、擔保法律關(guān)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明確、有效。原、被告在設(shè)立借貸、擔保關(guān)系時未約定擔保方式,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的,視為連帶責任擔保。被告吳XX是履行債務(wù)的保證人,當主債務(wù)人未清償債務(wù)時,作為保證人的被告吳XX應當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5%計付利息,顯然過高,本院予以調(diào)整。原告訴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XX抗辯實際借款是25000元,但因其未能提供舉證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吳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胡XX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1年6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吳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0元,減半收取855元,由被告葉XX、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樊 世 強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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