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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梁法民初字第0243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9-1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2436號



    原告高某某,女,1980年某某月2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114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1965年某某月27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巷某某號1單元3-2,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某某月2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114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高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2月23日在梁平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jié)婚登記,于2001年8月22日生育長子唐某某,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次子唐某某。原、被告由于認識意時間短,婚前缺乏了解。彼此之間沒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草率結(jié)婚;楹蟊桓鎽卸枨倚愿窆殴,時常因家庭瑣事打罵原告。2012年1月又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打架糾紛后,彼此間一直未履行夫妻義務(wù),請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唐某某、唐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1000元。

    被告唐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chǔ)好,婚后外出打工,由原告父母在家?guī)『,被告將打工的錢寄回給父母,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2月23日在梁平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jié)婚登記,于2001年8月22日生育長子唐某某,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次子唐某某。原、被告婚前相互之間有一定的了解,感情基礎(chǔ)較好,婚后,原、被告雙方在外務(wù)工期間,曾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過糾紛,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唐某某、唐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1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一致的陳述、原告提供的結(jié)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證人謝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陳某某相一致的部分證言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chǔ)較好,婚后曾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過糾紛,但不至于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訴稱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yīng)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wù)。





    審 判 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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