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88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885號
原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工業(yè)區(qū)x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武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xx號,現(xiàn)住xx市xx區(qū)xx寺xxx弄x號第x幢xx棚。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何xx為與被告武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何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何xx訴稱:2011年10月9日,被告武xx向原告何xx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一個月,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后,被告僅支付利息5000元,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武x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流動人口登記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武xx出具借條向原告何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何xx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0元,減半收取765元,由被告武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樊 世 強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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