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67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1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672 號
原告:占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鎮(zhèn) xx 占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 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畬族自治縣 xx 鄉(xiāng) xx 村 xx 號,現(xiàn)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小區(qū) x 幢 x 單元 301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占 xx 為與被告劉 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占 xx 的委托代理人陳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 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占 xx 訴稱: 2012 年 2 月 10 日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原告即于當日將 20000 元款項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 2012 年還清,未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討借款被告均未予歸還。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 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 年 2 月 10 日 ,被告劉 x 向原告占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并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 2012 年還清。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居住證明、人口信息查詢表、欠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劉 x 出具欠條向原告占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 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占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20 元,減半收取 160 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樊世強
二 0 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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