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3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11-27)
(2013)浦行初字第236號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健。
委托代理人陶松。
委托代理人禚桂平。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后,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送達了《繳納訴訟費通知》。因原告未繳納,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再次向原告送達了《繳納訴訟費通知》,要求原告在2013年11月26日之前繳納訴訟費,但原告逾期仍未繳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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