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臨渭民初字第02918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2014-5-22)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臨渭民初字第02918號
原告安某某,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段某某,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
原告安某某與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安某某訴稱:我與被告段某某2000年12月28日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段某某。我們性格、脾氣差異很大,常因生活瑣事吵鬧不休,夫妻關系一直不睦,加之被告段某某對家庭極不負責任。2003年被告段某某與女性吳某某關系曖昧,我勸被告段某某好好過日子,被告段某某不但不聽還對我進行毆打,把我推下樓梯,導致我腰椎病變,威脅我不許對人說此事,否則叫我家人不得好過。2006年12月一天,我們因生活瑣事發(fā)生激烈吵打后,把我打傷后也不管,口鼻流血,右手中指裂縫,我?guī)Ш⒆与x開被告段某某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為此,現(xiàn)訴訟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婚生女由我撫養(yǎng),被告段某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8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個人衣物及生活用品歸己所有;案件受理費由法院判決。
被告段某某在答辯期間未予答辯。
原告安某某對其主張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證人郭某某出庭作證。2、證人羅某某出庭作證。3、證人張某出庭作證。3、證人安某某出庭作證。4、雷某某出庭作證。均證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5、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1份,證明2012年原告安某某起訴與被告段某某離婚后撤訴。6、結(jié)婚證1份,證明雙方屬合法夫妻。
結(jié)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綜合審核上述證據(jù),相互應證予以認定。
根據(jù)原告安某某的當庭陳述及上述認定的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0年12月28日依法登記結(jié)婚,婚后于2002年8月1日生育一女段某某;榍半p方關系尚好,婚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分居至今,原告安某某曾于2012年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段某某離婚,后撤回起訴雙方未和好。2013年12月原告安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段某某離婚。又查,原、被告無婚前個人財產(chǎn),無共同財產(chǎn)、共同存款、債權(quán)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分居數(shù)年之久,互不盡為夫為妻之責,原告安某某曾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段某某離婚,后撤訴雙方未和好,原告安某某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段某某離婚,雙方夫妻關系惡化,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安某某離婚之訴依法應予支持。女孩段某某一直隨原告安某某生活,考慮到客觀實際,段某某由原告安某某撫養(yǎng)較妥,被告段某某依法應盡撫養(yǎng)孩子之義務,每月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300元,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被告段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權(quán)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安某某與被告段某某離婚。
二、女孩段某某(2002年8月1日出生)暫由原告安某某撫養(yǎng),被告段某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孩子成人每月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300元,自判決書生效后被告段某某每月1日探望孩子一次。待孩子成人后隨父隨母任其自擇。
三、駁回原告安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艾 艷
代理審判員 趙佩璋
代理審判員 寇鵬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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