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24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1-7)
(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24號
原告花俊嶺。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
原告花俊嶺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fù)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花俊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原告花俊嶺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花俊嶺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花俊嶺負擔(dān)。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人民陪審員 趙建華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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