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98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12-26)
(2013)黃浦行初字第398號
原告鄭洪。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委托代理人顏志超。
委托代理人何芳。
原告鄭洪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洪,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顏志超、何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房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程序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適用法律依據],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鄭洪,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要求,不適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作出答復。
原告訴稱: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包括了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被告以“三不”處理,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訴請法院確認被告作出的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的原申請內容不明確,經三次補正后,申請內容依然不清晰,不能指向特定的文件,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再予以處理。被告作出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guī)范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8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公開“名稱:四明銀行有效權屬登記記載,文號:18290,其他特征描述:四明銀行于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被軍管會接管,1952年被撤銷。這期間關于‘延安中路XXX弄XXX號權屬仍為四明銀行’的書面記載。解放后,申請人祖孫三代居住于此,與該房產登記有一定現實利益關系,并有可能因登記結果的變動而對自身權益產生影響。當時人民民主政權已經建立”的申請后予以受理。因認為原告申請內容描述與文號不一致,被告分別于2013年8月27日、9月12日要求原告補正。經原告兩次補正后,被告認為其申請內容仍不清晰,又于9月29日發(fā)函要求原告確認其公開的信息是否是解放后的1949年至1952年四明銀行被撤銷期間,關于延安中路XXX弄XXX號四明銀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記載。但原告在第三次補正中未做明確的確認。期間,被告于2013年9月9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將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作出答復。被告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遂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要求,不適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作出答復。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zhí)、三次補正告知書及補正材料、延期答復告知書、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掛號信回執(zhí)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市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延期告知、補正告知、答復及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經本院查明,原告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與文號不一致,無法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被告認定原告的申請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所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洪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劉美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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