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春明。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孟華。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丹芬。
上訴人(原審原告)暨上述三位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吳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建設(shè)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鄧建平。
委托代理人金永紅。
委托代理人張敏俊。
第三人上海南園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幸奇。
委托代理人馬國才。
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共同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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