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6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2)
(2013)浦行初字第267號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唐鎮(zhèn)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湯怡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唐鎮(zhèn)派出所不服勞動行政確認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協(xié)調(diào)處理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quán)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姚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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