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雙橋民初字第476號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2-9)
(2015)雙橋民初字第476號
原告林某某,住承德市。
被告祁某某,住承德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某某與被告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擔。
審判員 孟慶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陳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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