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10號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qū)人民法院(2014-7-22)
(2014)平民初字第210號
原告劉某某,女。
被告蘇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變華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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