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00040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9)
(2015)平刑初字第00040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某,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某局保衛(wèi)處員工。因涉嫌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審。
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本平檢公訴刑訴(2014)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某某于2013年5月份、7月份共購買了2只緋胸鸚鵡和1只葵花鳳頭鸚鵡,在飼養(yǎng)時經(jīng)過查閱書籍知道緋胸鸚鵡為國家二類保護鳥類,2014年10月25日10時40分,被告人譚某某到本溪市平山區(qū)東明鳥市出售緋胸鸚鵡和葵花鳳頭鸚鵡時被當場抓獲,涉案2只緋胸鸚鵡和1只葵花鳳頭鸚鵡被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2只緋胸鸚鵡和1只葵花鳳頭鸚鵡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的證言;被告人譚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本溪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關于3只鸚鵡的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指認照片、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實用養(yǎng)鳥百科》、《籠鳥圖鑒》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明知其飼養(yǎng)的緋胸鸚鵡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而仍非法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譚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本院為維護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譚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郭薇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潘營慧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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