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刑初字第00008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法院(2015-1-23)
(2014)溪刑初字第00008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
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本溪檢刑訴字(2014)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合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8日11時30分,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由本溪市溪湖區(qū)火連寨駛往雞冠山,行至本雞線7.3公里處,未避讓,將橫過道路的行人閻某某(男,歿年10歲)撞倒,造成閻某某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經(jīng)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閻某某系胸腹部遭受鈍體暴力作用胸腹腔嚴重損傷而死亡。經(jīng)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閻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等待警方調查。
經(jīng)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另查明,本案在偵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車主王紹禹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萬元,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并有證人王某某、鮑某某、閻某某、王某某的證言,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本溪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支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交強險理賠材料、收條,電話查詢記錄,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來源及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忽視瞭望,未避讓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能夠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對被告人陳某某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趙明嬌
人民陪審員 李 卓
人民陪審員 朱貴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王 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