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陽刑初字第7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5-1-22)
(2015)陽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guān)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陽檢刑訴(201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采礦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彬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中旬,于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在牡丹江市陽明區(qū)青梅蓮花村東小河邊使用挖掘機、鏟車等機械在河道內(nèi)非法采砂3000余立方米。經(jīng)鑒定,于某某非法開采建筑用砂資源儲量3040.34m3,價值人民幣66887.48元。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動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采砂現(xiàn)場照片,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信、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先行登記保存書、采砂確認圖、證明等,證人于某某、趙某某的證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評審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砂,造成礦產(chǎn)資源破壞,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 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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