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6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1-12)
(2015)同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xx,男,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9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馮xx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載馮xx沿勝利村通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同三路與勝利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處右轉(zhuǎn)彎駛?cè)胪肺鱾?cè)車道與于占江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黑Hxxxx9號貨車相撞,致馮xx、馮xx受傷,雙方車損。經(jīng)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馮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9.11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
2014年9月12日,經(jīng)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diào)解,馮xx、馮xx與于xx達成和解協(xié)議:三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戶籍證明,證人馮xx、于xx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xx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馮xx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明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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