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商初字第156號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8-5)
(2014)尖商初字第156號
原告趙**,身份證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身份證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趙**與被告張**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趙**于2014年6月10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君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趙**到庭參加訴訟,張**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訴稱,2013年3月13日,王海龍向趙**借款5萬元,約定一個月還清,被告張**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王海龍未按時還款,張**于2013年12月16日為趙**出具還款條,寫明“我擔保的王海龍向趙**借款5萬元,如果王海龍在2014年5月1日前沒有償還,由我償還“。現(xiàn)請求:一、張**給付欠款5萬元;2、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3、訴訟費用由張**承擔。
被告張**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未提交任何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王海龍向趙**出具欠條一張,寫明:“今欠趙**人民幣5萬元整,一個月還清”,被告張**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字;張**于2013年12月16日以擔保人身份為趙**出具還款條,寫明“我擔保的王海龍向趙**借款5萬元,如果王海龍在2014年5月1日前沒有償還,由我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張**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其所享有的舉證、質(zhì)證及辯駁原告趙**主張的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風險。趙**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實其與張**之間的保證合同法律關系,張**在2013年3月13日的欠條中以擔保人身份簽字,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又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還款條,表明王海龍無論是否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只要沒有按時還款,即開始承擔保證責任,向趙**還款,亦是一種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現(xiàn)還款條所載明還款時間已經(jīng)過,張**應承擔向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給付欠款的義務;趙**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逾期還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趙**欠款5萬元;并自2013年4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給付至本判決確定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張**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王海龍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劉 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路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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