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18號(hào)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3-9)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18號(hào)
原告:顧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建國,安徽景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顧某某訴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顧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顧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顧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顧某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王 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夢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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