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24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15-4-22)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24號
原告:郭某,男,漢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鄧宏艷,安徽大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飛,安徽大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胡建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姚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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