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760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3-23)
(2015)同民初字760號
原告冉某,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林榮萍,上海明泰(廈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冉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冉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某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fèi)人民幣122.5元,由原告冉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金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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