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42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3-31)
(2015)泰民初字第142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1991年9月27日生,江西省泰和縣人。
委托代理人錢名海,泰和縣先烽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男,漢族,1988年6月15日生,江西省泰和縣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陳征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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