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15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15號
原告:張某甲,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泗縣。
被告:張某乙,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變更撫養(yǎng)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準予其撤回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dān)。
審判員 李 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楊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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