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628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4-13)
(2015)平民初字第02628號
原告姬×,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孫靜凱,北京智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1,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姬×與被告劉×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一帆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姬×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靜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自由戀愛,于2011年5月6日登記結婚,于2013年1月3日生育婚生子劉×2;楹螅遗c被告經(jīng)常因瑣事爭吵,被告幾次出手將我打傷。2014年7月、10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兩次。被告婚后有家庭暴力行為,現(xiàn)又身染毒癮,對我及孩子造成身體、心理的雙重傷害。我與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劉×2歸原告撫養(yǎng)。
被告辯稱:我同意離婚,但孩子的撫養(yǎng)權必須歸我,我不要求原告給付撫養(yǎng)費。原告說我有家庭暴力行為不屬實,我和原告因家庭瑣事打架,雙方都動手了。2014年12月30日,我和原告打架也是事出有因,當日原告就離開家,未再回來。原告可以來我家探視孩子,但不能將孩子接走。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5月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1年5月6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13年1月3日,雙方生育一子劉×2。2014年7月、11月,被告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兩次處以行政拘留以及接受社區(qū)戒毒。2015年1月27日,被告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處以強制戒毒兩年,現(xiàn)被告在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接受強制戒毒。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chǎn),無債權債務。審理中,原告表示同意放棄孩子的撫養(yǎng)權,但要求定期將孩子接走探視。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社區(qū)戒毒/社區(qū)康復決定書、談話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結婚,婚后初期感情較好,雙方理應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chǎn)生家庭矛盾不能正確處理。特別是被告因吸毒兩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現(xiàn)因吸毒被處以強制戒毒兩年,無疑對原告的感情及夫妻感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本院準許。被告堅持要求劉×2歸其撫養(yǎng),原告亦同意放棄對劉×2的撫養(yǎng)權,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不要求原告給付撫養(yǎng)費,本院不持異議。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義務。原告作為母親對劉×2進行探望,既是其法定權利,也有利于劉×2的身心健康成長,劉×1應予協(xié)助。鑒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無共同財產(chǎn),亦無其他債權債務,故本院對此不予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姬×與被告劉×1離婚;
二、雙方所生之子劉×2由被告劉×1負責撫養(yǎng);
三、自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原告姬×探視劉×2兩次,時間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九點自劉×2居住地接走,并于次日下午四點前送回劉×2的居住地,被告劉×1負有協(xié)助義務;
四、駁回原告姬×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姬×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一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孫世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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