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国产乱码久久久久久婷婷,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亚洲成av人片在线观看ww,久久发布国产伦子伦精品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4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4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施某甲,冒名施某丁,農(nóng)民,(身份情況自報)。因?qū)め呑淌掠?015年6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撤銷行政處罰,變更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朱利鋒,浙江云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施某甲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葉迪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施某甲及其辯護人朱利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6月3日中午11時許,被告人施某甲至慈溪市匡堰鎮(zhèn)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亞西鞋服店購買衣服,未付款即穿走店內(nèi)衣服,被店主季某甲與季某丙發(fā)現(xiàn)。被告人施某甲與季某甲在店門口發(fā)生口角,被告人施某甲見對方人多遂開始逃跑,季某甲與季某丙隨即追趕。在追趕途中,被告人施某甲持隨身攜帶的小刀捅刺季某丙的臉部、臀部、胸部等部位數(shù)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季某丙外傷致胸腔積氣,此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外傷致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肢體兩處以上創(chuàng)口長度累計1.5厘米以上,此傷構(gòu)成輕微傷。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施某甲有躁狂癥(慢性),其法定能力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到案后,被告人施某甲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施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施某甲屬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施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解,其去亞西鞋服店買衣服,未付款,店主是同意的,其經(jīng)常去這個店買衣服的,欠了錢后過一段時間,其就付了。
    辯護人朱利鋒辯護,一、本案是因為被告人施某甲與被害人以手表、手鏈為抵押獲得服裝,后因被害人父親索要錢款而導(dǎo)致矛盾,故被害人一方有過錯;第二,被告人施某甲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且系初犯;第三,被告人施某甲在明知被害人報警后未離開現(xiàn)場,到案后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yīng)認定為自首。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施某甲從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6月3日中午11時許,被告人施某甲至慈溪市匡堰鎮(zhèn)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亞西鞋服店購買衣服,留下手表等物,未付款穿走店內(nèi)衣服。后被告人施某甲返回店內(nèi),欲以手機沖抵衣服款,遭到店主季某甲拒絕,并與季某甲在店門口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施某甲見對方人多遂開始逃跑,季某甲與季某丙隨即追趕。在追趕途中,被告人施某甲持隨身攜帶的小刀捅刺季某丙的臉部、臀部、胸部等部位數(shù)刀,后被群眾圍堵抓獲。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季某丙外傷致胸腔積氣,此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外傷致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肢體兩處以上創(chuàng)口長度累計1.5厘米以上,此傷構(gòu)成輕微傷。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施某甲的精神醫(yī)學評定為躁狂癥(慢性),法定能力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供認:2015年6月3日中午11點左右,其到慈溪市匡堰鎮(zhèn)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亞西鞋服店買衣服,選好衣服后就直接穿在身上,但其沒有錢,就跟管店的小伙子說,其沒帶錢,把自己的手表和一條裝飾手鏈押著,等會拿錢過來,當時對方?jīng)]說什么,其就把手表和手鏈、還有其朋友的駕駛證和幾張銀行卡押在店里。大概過了半小時,其又返回服裝店,店老板已經(jīng)在了,向其要衣服的錢,其說暫時沒有,老板就讓其把衣服脫下來還給他們,其又跟老板說,其有一部蘋果4S手機,押在一家夜宵店,讓老板先借其100元錢,等其把手機贖回,就當?shù)窒渖砩系囊路X,但老板不肯,硬是讓其脫衣服,其沒辦法只好把外套脫下來,老板還讓其把里面的衣服也脫下來,換上其自己的衣服,其說其去換一身衣服好了,就從店里出來了。這時,老板的父親趕出來攔住其,不讓其走。其一生氣就把自己手里的舊衣服等東西扔在地上,然后從褲腰帶里拿出二把折疊刀。店老板和一個男的也趕了過來,他們看見其拿著刀,就去撿地上的石頭,其見這情形就往高家菜場跑,跑到海鮮攤門口路上,店老板伸手拉住了其,其就一刀劃在他的臉上,他的臉就開始流血了。老板的父親和另一個男的也趕到了,開始用石頭砸其、打其,其就用刀捅了老板三至五刀,具體捅到哪里其不知道。后來,其跑到菜場中間的過道處,被對方圍住了,之后對方可能報了警,派出所的人過來把其帶走了。
    2.被害人季某丙的陳述,證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1點左右,其到了位于慈溪市匡堰鎮(zhèn)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的亞西鞋服店,這個店是其開的?吹降昀锏陌膳_上放著一只手表、一條手鏈等物,就問看店的哥哥季某乙,他說是一個小伙子穿了店里的衣服后沒付錢,就把這些放在店里了。當時,其也沒多想。過了大概半個小時,那個男的回來了,進來就說再給他100元錢,其馬上拒絕了,然后他就要拿回他的手表,這時其父親季某甲就讓他把衣服脫下來,對方把外套脫了下來,拿著自己的舊衣服離開。其父親馬上趕出去叫住了對方,讓他把身上的衣服換下來再走,這時,對方很生氣地把自己的舊衣服扔在了地上,說“老子在匡堰買衣服從來不付錢的”,之后就從身上拿出二把小刀。當時,其叔叔羅某也趕過來了,那個男的見其方人多就往菜場里面跑,其馬上追了上去,追到海鮮攤位的地方,對方回身一刀捅在其臉上,其馬上捂著臉,對方還要跑,其繼續(xù)追上去,一直追到菜場中間的過道,其等人把對方圍住了,然后其報警,派出所里的人過來把對方帶走了。其被捅傷了右臉、右手臂、右胸部、右臀部。同時證明,這個20來歲的小伙子之前也來過二次,拿過一套衣服和一條皮帶,都沒付過錢。
    3.證人季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1時許,其和小兒子從外面回到位于慈溪市匡堰鎮(zhèn)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內(nèi)的亞西鞋服店,看見有一名男子在其店里試穿衣服,試完衣服就準備離開,其就追出去,說錢還沒付,他說他沒錢,其就讓他把衣服脫下,這個男就開始罵其,說他在匡堰混了這么多年,買衣服還要付錢,罵了幾句就往東跑。其和小兒子一起追上去,追到海鮮攤的門口,該男子拿出二把刀,威脅其小兒子,其剛追到,那名男子就用刀扎了其兒子,緊接著又扎了其兒子數(shù)刀,其就打電話報警,后來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對方也沒跑,警察過來把那名男子帶走了。
    4.證人季某乙的證言,證明:其是季某丙的哥哥。2015年6月3日11時許,一個25歲左右的男子來到了其開的位于匡堰鎮(zhèn)農(nóng)貿(mào)市場的亞西鞋服店買衣服,當時該名男子試穿了一件短袖襯衫、一件休閑外套、一條長褲、一雙休閑鞋,到結(jié)帳時該男子說他沒錢,過幾天再來付,并且把他本來穿在身上的衣服和一塊破手表放在柜臺上,接著就走了。過了1個小時左右,這個男子返回店里,要把舊衣服和手表都拿走。當時,其父親就問他要買衣服的錢,他說沒錢。其父親說沒錢不行,就把他穿在身上的衣服扒了下來,其父親還要求他把短袖和褲子都脫下,他不肯,和其父親在店門口爭吵。在爭吵過程中,這個男子從身上拿出一把刀,其弟弟季某丙看到后走了過去,其也過去了,那個男子看情形不對就跑了。其二叔在店門口拿了一塊石頭追了上去,當時一起追過去的還有其弟弟、其父親。過了十分鐘左右,其聽說其弟弟被人捅傷了。
    5.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2時左右,其在匡堰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賣水果,聽到亞西鞋服店門口吵架,其就過去看了,看到亞西鞋服店的老板季某甲在跟一個男子吵架,好像這個男子在亞西鞋服店買了衣服不給錢,穿著衣服要走掉,買衣服的男子還罵了亞西鞋服店的老板季某甲,罵完以后,穿著衣服跑掉了。鞋服店老板季某甲的兒子追了出去,買衣服的男子跑了100米左右被鞋服店的兒子追到了,那個買衣服的男子拿出二把刀,把季某甲的兒子捅傷,當時,其看到季某甲的兒子臉部、屁股、胸口、肩部都被刺傷了。那個買衣服的男子刺完后想跑掉,跑到菜場中間被許多圍觀的群眾堵住,接著其打電話報警。
    6.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2時左右的樣子,其當時在自己的店里,聽到隔壁亞西鞋服店好像有人在吵架。其走過去看,看到亞西鞋服店的老板在跟一個男子吵架,男子在店里買了一套衣服,亞西鞋服店的老板問這個買衣服的男子要錢,男子說沒錢給,還罵老板,之后就穿著衣服跑掉了。亞西鞋服店老板的兒子追了出去,追了100米左右追到了,買衣服的男子從身上拿出二把刀,直接往亞西鞋服店老板的兒子身上刺,臉部、屁股、胸口都被刺傷了,刺完后往農(nóng)貿(mào)市場跑,后來在農(nóng)貿(mào)市場被許多圍觀群眾堵住,當時,男子手上還拿著二把刀。
    7.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與施某甲同監(jiān)室。其聽他說自己24歲,安徽蒙城人。這人很喜歡吹牛,說他在外面打架殺人,還說在寧波當過武術(shù)教練,說得有頭無尾,言語沒有邏輯,感覺和平常人不一樣。其記得施某甲第一天進來的時候說過他有精神病,第二天就去精神司法鑒定,如果做出來他是精神病的話就不用坐牢了。
    8.證人丁某的證言,證明:其與施某甲同一監(jiān)室,施某甲自稱24歲,安徽蒙城人,說自己在匡堰用刀捅人。施某甲在6月10日第一天押進監(jiān)室時,自稱有精神病,公安機關(guān)要對他做精神司法鑒定,如果做出來他是精神病的話就不用坐牢了。
    9.證人施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叫施某乙,沒有上戶口,住在安徽省蒙城縣白楊林場施湖村施湖莊。施某甲是其兒子,屬狗的,農(nóng)歷八月十四生的,施某甲也沒上過戶口。
    10.證人施某丙的證言,證明:其與施某乙是同一個村的,施某乙好吃懶做,喜歡喝酒,他60多歲了,有一個女兒,被他老婆帶到四川去了,兒子叫施某甲,20多歲,好像是屬狗的。
    11.證人喬某的證言,證明:其是白楊林場施湖村的會計。施某乙是其村的村民,他有一個女兒,一個兒子,其認識施某乙的兒子,但名字叫不出來,施某乙和兒子都沒上過戶口。
    12.證人施某丁的證言,證明:其的身份證丟過二張。其父親施學華,母親喬飛俠,都在安徽蒙城縣白楊林場施湖村施湖莊老家。施某甲是其堂哥,跟其一個村。
    1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施某乙、施某丙、喬某、施某丁指認被告人施某甲。
    14.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民警從被告人施某甲(冒名施某丁)處扣押二把鐵質(zhì)折疊刀。
    15.病歷資料,證明:被告人施某甲曾于2013年入住寧波市精神病院的事實。
    16.病歷資料及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季某丙外傷致胸腔積氣,此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外傷致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肢體兩處以上創(chuàng)口長度累計1.5厘米以上,此傷構(gòu)成輕微傷。
    17.寧波安康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施某甲的精神醫(yī)學評定:躁狂癥(慢性);法定能力評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18.事件單,證明:2015年6月3日12時02分51秒,有人用電話159××××2955報警稱,其侄子被人用刀扎傷,對方人在。
    19.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施某甲(自報)冒名施某丁因?qū)め呑淌卤淮认泄簿中姓辛羰迦眨?0日因公安機關(guān)查明被告人施某甲冒名,撤銷行政處罰,因其行為已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對其刑事拘留。
    20.抓獲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6月3日,公安民警接110報警后,至案發(fā)現(xiàn)場匡堰鎮(zhèn)高家村農(nóng)貿(mào)市場,被告人施某甲雙手各持一把折疊刀,被現(xiàn)場群眾圍著,民警遂將被告人施某甲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甲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經(jīng)查,被告人施某甲傷人后,被群眾圍住而滯留現(xiàn)場,且到案后冒名他人,故其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辯護人朱利鋒認為被告人施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施某甲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朱利鋒請求對被告人施某甲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二、供犯罪所用的折疊刀二把(扣押于慈溪市看守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  金  藕
    人民陪審員 周  金  海
    人民陪審員 褚  忠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鄒荷君(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條文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yīng)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yīng)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