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955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溫平刑初字第955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務(wù)工。因本案以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期間,朱海浪、朱立四、王功平(均已判刑)等人經(jīng)預(yù)謀,先后多次組織江西老鄉(xiāng)在平陽縣鰲江鎮(zhèn)曾宅種玉村余育平(已判刑)的承租房、“君悅”賓館、“維多利亞”賓館房間等處以撲克牌“牛!钡男问竭M行賭博,安排余兵(已判刑)、余育平在此為賭客購買香煙、提供飯菜及望風(fēng),安排被告人朱某抽取頭薪。其中,被告人朱某在“君悅”賓館內(nèi)為該賭博團伙抽取頭薪3天,在“維多利亞”賓館內(nèi)抽取頭薪3天,期間該賭博團伙總計抽取頭薪人民幣9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和辯解,同案犯朱海浪、朱立四、王功平、余育平的供述和辯解,住宿登記表,辨認(rèn)筆錄,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共同違法所得,依法責(zé)令退賠,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二、責(zé)令被告人朱某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郭朝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 溫從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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