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847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8-5)
(2015)溫平刑初字第84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個體戶。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5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顏惺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從他人處購得假“東阿”牌阿膠保健藥品,儲藏在其位于平陽縣鰲江鎮(zhèn)復興路11—13號保健品店用于銷售。同年4月2日,平陽縣公安局昆陽鎮(zhèn)派出所聯(lián)合治安大隊到平陽縣鰲江鎮(zhèn)下河食品城對保健品店進行檢查,在被告人李某的保健品店查獲5.5盒黑色鐵盒包裝的阿膠、5盒紅黃色紙盒包裝的阿膠。經(jīng)溫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判定,涉案“東阿”牌阿膠均應按假藥論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溫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判定書,扣押清單,照片,協(xié)查函,回復函,搜查筆錄,5.5盒黑色鐵盒包裝的阿膠,5盒紅黃色紙盒包裝的阿膠,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涉案假藥,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二、涉案假藥10.5盒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游樂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書記員 鄭元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