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16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濟陽刑初字第116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甲,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原任太平鎮(zhèn)某某村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住濟陽縣。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7月8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guān)建議補充偵查,本案延期審理。8月7日公訴機關(guān)建議恢復(fù)審理,本案恢復(fù)審理。于2015年9月1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郝某某擔任本村主任、黨支部書記,郝某某利用統(tǒng)計上報某某村小麥補貼面積的職務(wù)便利,以其本人及其親友李某某等人名義虛報小麥補貼面積,將發(fā)放的26964.25元的小麥補貼款據(jù)為己有。
案發(fā)后,被告人郝某某已將贓款全部退交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主體身份證明,證人李某某、鄒某某、魏某某的證言,2009年-2014年太平鎮(zhèn)某某村小麥補貼明細,山東省歷年小麥補貼每畝補貼數(shù)額,李某某等人的濟陽縣農(nóng)村信用社存折小麥補貼存款明細,取款憑證,扣押清單,被告人郝某某的自書材料、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作為村干部,利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補貼款統(tǒng)計上報的職務(wù)便利,采用虛報冒領(lǐng)的手段,侵吞國家補貼款26964.25元,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已將贓款全部退交,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第二款第(七)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濟陽縣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郝某某所得贓款二萬六千九百六十四元二角五分,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曾曉梅
人民陪審員 劉仁崗
人民陪審員 徐善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賀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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