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315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8-7)
(2015)煙芝刑初字第31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隋某某,女,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辛霞,被告人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隋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14時許,醉酒駕駛車牌號為魯XX號小型轎車沿煙臺市芝罘區(qū)某某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某街與某某路叉口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2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煙)公(交)鑒(化)字(2014)440號理化檢驗鑒定意見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孫 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李夢宵(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